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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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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欧盟REACH认证

  欧盟REACH法规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REACh规定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定义如下:
 
  注册(Registration) 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 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授权(Authorization) 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交化学安全报告。
  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REACH法规
 
  REACh法规制定的理念是“无数据、无市场”,因此,REACH法规高度重视化学品安全信息在产业链中的传递。REACh法规第31条明确提出了安全数据表的要求:
 
  1. 若物质或配制品满足以下条件,其作为该物质或配制品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根据附件II编写的安全数据表。
 
  (a) 根据指令67/548/EEC或1999/45/EC如果物质或配制品被分类为危险品,
  (b) 按附录XIII,物质或配制品被分类为耐久,生物积累和毒性,或强耐久性和高度积累的;或者
  (c) 物质满足于59(1)条款多种情形(除了本(a)、(b)两点情况外)列入到待授权物质列表中(附录XIV)。
 
  2. 根据第14条或第37条,在供应链中被要求进行化学品安全性评估的任何行为人都应保证安全数据表中的信息与该评估中的信息相一致。如果安全数据表是针对某种配制品而编写的,那么供应链中的行为人应为该配制品准备一项化学品安全性评估。在此情况下,只要安全数据表中的信息与该配制品的化学品安全性报告相一致即足够,而不需与该配制品中的每一种物质的化学品安全性报告相一致。
 
  3. 根据指令1999/45/EC的第5、6、7条,如果配制品未被归类为危险品,但配制品中:
 
  (a)它们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以重量计算的单个含量>=1%,在气体配制品中以体积计算的单个浓度>=0.2%,但配制品中至少包含了一种危害健康或环境的物质;
  (b)它们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以重量计算的单个含量>=1%,在气体配制品中以体积计算的单个浓度 >=0.2%按附录XIII,物质或配制品被分类为耐久,生物积累和毒性,或强耐久性和高度积累的;或者 按59(1)条款除了(a)外,物质属于其被确定的物质范围,即受高关注度物质;
  (c) 或在共同体工作场所有暴露量限制的物质: 那么负责将该配制品投放市场的人,不论其是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还是分销商,应下游用户的要 求,都应提供一份根据附件II编写的安全数据表。
 
  4.对于向大众提供或销售的危险物质或配制品,只要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用户能够采取必要的 措施来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如果其下游用户不提出要求,则不必提供安全数据表。
 
  5.如果下游用户提出要求,应提供以该物质或配制品的市场投放地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编写的安全数据表。
 
  6.安全数据表应标明日期,并包含下列标题:
 
  1)物质/配制品和公司/企业的确定;
  2)危险性确定;
  3)成份组成/信息;
  4)急救措施;
  5)防火措施;
  6)意外泄漏措施;
  7)处理与储存;
  8)暴露控制/人员保护;
  9)物化特性;
  10)稳定性与反应性;
  11)毒理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处理时应考虑事项;
  14)运输信息;
  15)管理信息;
  16)其他信息;
 
  7.按14和37条款实施化学品安全性评估时,相关的暴露情节说明应作为安全数据表的一个附件。
 
  下游用户要编写安全数据表时,可根据已确定的用途和和暴露情节说明,结合供应商所提供的安全数据表中的适当信息,进行编写。
  任何分销商将传递暴露情节说明和在编制安全数据表时使用相关信息。
 
  8.在本法规生效后,安全数据表应最迟在物质的交货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供应商在下列情况下应无延迟地对其进行更新:
 
  (a) 一旦有能使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得以确定和应用的可能必要的新数据出现;
  (b) 一旦物质被注册;
  (c) 一旦一项授权被确认或拒绝;
  (d) 一旦被加以限制;
 
  信息的最新版本标识为“修改:(日期)”,并应向在此之前12个月内该物质或配制品的所有前期接受人免费提供。任何物质都包括注册号码。
 
  企业如果自主编制一份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MSDS还是比较困难的,不仅仅对编制人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对人员的法规理解能力也同样有很高的要求。